因诈骗罪、偷越国境罪四川一妙龄女子被判7年半


发布日期:2022-05-11 22:28    点击次数:118


因诈骗罪、偷越国境罪四川一妙龄女子被判7年半

下载.jpg

这么年轻,多么让人惋惜?据微友提供,有名通江籍女子被判刑7年6个月,由于年龄不大,很是让人惋惜。只希望借此告诫那些青少年,不要那年少无知当借口,不要叛逆,不要触犯法律。

判决书显示,被告人谢某,女,1999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,汉族,小学文化,个体户,住四川省通江县。因涉嫌诈骗罪、偷越国境罪,于2020年7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棠湖派出所抓获,2020年8月5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9月10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另一名被告人舒某,男,1993年9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,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白米派出所抓获,2020年8月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0年9月10日被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:

一、诈骗事实

2018年8月初、2019年4月,被告人谢某、舒某先后加入以易某、连某(均另案处理)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“XX集团”。

该犯罪团伙实施公司化运作,施行集中管理,无偿为全体成员提供食宿且报销路费。团伙成员之间分工协作,内部设立前台、客服、后勤、财务等部门,设立组员、组长、代理、主管、老板职位,分工负责、层级管理,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,编制成熟的“话术剧本”,统一配备电脑、手机、抖音号、微信号等作案工具,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模式激励集团成员行骗,并按照一定比例层层返利。期间,被告人谢某担任组员、客服,被告人舒某担任组员。

该诈骗方法俗称“杀猪盘”,由组员负责在前台按照剧本假扮形象良好的成功人士,通过陌陌、探探、抖音等社交软件搜寻中国境内不特定网络用户作为目标人物,采取拉家常、套近乎的方式添加为微信好友,以谈恋爱、交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,趁机引诱被害人进入“腾讯游戏”“腾讯理财通”“腾讯欢乐竞赛”“数字竞猜?理财通”等虚假博彩网站投资理财。

组员与后台客服人员相互配合,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游戏输赢,一开始刻意让被害人获取小额返利,继而自行或交由组长“钓大”,以预定彩金、资金解冻、升级VIP、代扣税收、代为充值等手段,诱使被害人追加充值,最终使被害人亏空或无论输赢均不予返现。

组长负责督促组员完成任务及“钓大”,从组员业绩中获取分成。代理负责招募新组员加入团伙及以现金方式发放底薪、提成,从引荐的组员业绩中获取分成。主管负责管理组长和绩效考核,从分管片区的组员业绩中获取分成。

主管负责管理组长和绩效考核,从分管片区的组员业绩中获取分成。老板全面负责团伙运作,享有利益分配权、人事任免权、资金结算权、物资采购权。客服负责在后台配合前台组员行骗,为被害人提供充值账户及进行游戏充值,按要求返现或“钓大”。后勤负责采购物资及安排食宿。财务负责报销组员开支,采购作案工具。

该犯罪团伙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、侯某、陆某、杨某、余某、熊某1、韩某、罗某等近百名被害人。其中,被告人谢某、舒某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如下:

1、2018年9月初,被告人谢某应易某的邀请加入“XX集团”行骗,担任组员、客服。至2019年7月中旬,期间返回国内四次。谢某参与作案期间“XX集团”诈骗人民币一千三百余万元。

2、2019年4月,被告人舒某经他人介绍加入“XX集团”行骗,担任组员。至2019年12月,舒某参与作案期间“XX集团”诈骗人民币一千四百余万元。

二、偷越国境犯罪事实

2018年9月初,被告人谢某与易某、罗某结伙从中国偷越国境至缅甸,同年10月上旬与易某等人偷越回国。同年10月中旬,谢某与易某从中国偷越国境至缅甸,同年11月底偷越回国。2019年1月初,谢某从中国偷越国境至缅甸,同年2月中旬谢阳偷越回国。同年5月初,谢某从中国偷越国境至缅甸,同年7月中旬谢某偷越回国。

另查明,被告人舒某从电信网络诈骗中获利人民币八万元,被告人谢某从电信网络诈骗中获利人民币五万元。谢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公诉机关建议对谢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的刑罚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舒某、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被告人舒某、谢某的供述与辩解,证人伏某、熊某2等人的证言,辨认笔录,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,民航资料,出入境证明,被害人余某报案材料,违法犯罪记录证明,受案登记表,抓获经过,归案情况说明,羁押证明,被告人基本情况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,相互印证,足以认定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舒某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电信网络进行远程、非接触式诈骗,骗取中国境内不特定对象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;

被告人谢某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电信网络进行远程、非接触式诈骗,骗取中国境内不特定对象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;并违反国境管理法规,多次偷越国境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、偷越国境罪。

综上,再根据相关情节,法院依法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犯偷越国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二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。

二、被告人舒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三、责令被告人舒某继续退缴非法获利,并向各被害人退赔。

四、责令被告人谢某退缴非法获利,并向各被害人退赔。